《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1982年宪法主要内容
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
2.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掌握政权的阶级用什么方式来行使国家权力。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
3.规定我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1982年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用宪法形式肯定下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纲领。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4.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982年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起来和正在发展壮大的事实。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5.充实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
在教育、科学、文化方面,宪法草案原来的规定是1条,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改为4条即第19~22条,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各1条,并充实了内容。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宪法第24条作了重要规定,明确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
6.进一步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7.充实国家机构的规定
1982年宪法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国家机构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二是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三是完善国务院领导制度。四是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五是建立任期制。六是加强地方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设立特别行政区。
8.规定国家的象征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9.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内容
1982年宪法,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个要求,1982年宪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宪法法律监督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规定。
1982年宪法的发展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即第1条和第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即第3条至第11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即第12条至第17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即第18条至第31条;2018年宪法修正案21条,即第32条至52条。
1.第一次修正:1988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通过了2条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第二次修正:1993年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共9条,修订了国家根本任务,提出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但最突出之处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制度。
3.第三次修正:1999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绝对多数的赞成票通过了6条宪法修正案,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此次修订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确立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确定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认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4.第四次修正:2004年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共14条。此次修正主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政治体制改革和人权保障三大板块,如提出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5.第五次修正:2018年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此次修正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
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力量不仅因其地位崇高,更源于其有效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将推进宪法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